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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社保!人社部重磅通知!

之前一直传出以前没有缴纳社保的,今后将面临追缴?但是现在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大家,社保不追缴!但是今后按实际情况缴纳社保,前不久,人社部重磅发文通知。

 

人社部的发文两个重点内容:

1、以前没有缴纳社保的,不追缴

2、今后还有不缴纳社保的,重罚

 

确定了,不追缴社保

 

之前一直谣传的追缴社保问题,现在终于得到明确的解决了,人社部发文正式通知,将不追缴社保,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

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四、积极做好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到位。


看完以上内容很明确了吧,不追缴社保,正式给所有人都吃一颗定心丸

 

 

 

不过各企业也不能因为不追缴社保就可以不缴社保,必须提醒各企业负责人,之前的社保不追缴,但是现在和以后都必须缴满社保,不然将重罚,人社部已经通知清楚了。

 

 

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重罚!
 
虽然之前的社保不追缴,但是务必提醒各位,今后再不缴社保的,将被列入黑名单重罚,人社部刚刚正式通知。
 

 

一、人社部: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列入黑名单后会有什么后果?

 

经办机构在开具“第五条”相关文书时,应告知失信主体被列入社保“黑名单”风险提示内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社保“黑名单”,同时记录和生成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经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注意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今天起,企业的这些行为视为违规

 

一、不全员交社保

 

(1)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这是掩耳盗铃行为,其实并没有法律效力);

(2)挂“羊头”交社保。一些城市宽容征收法是:一个公司至少得有一个人买社保,以前就算你过了。现在也会逐步规范起来。

 

二、尤其是这些企业:

 

建筑施工、劳务派遣、物业安保这几类企业,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制作工资表虚增成本(那怎么和社保比对得上?),绝对是重点检查名单!  

 

三、拒保欠保

 

这属于比较恶劣的。但是和你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机关,惩治方法很多:降你的纳税信用评级,限制领购发票、限制开票…你不申报社保,可以给你核定;你欠缴社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四、统一按最低标准交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同,但是原理都是一样的。

 

工资<下限,按下限基数交

 

下限<工资<上限,按实际工资交

 

工资>上限,按上限基数交

 

所以,如果不是按这原理交社保的,都是不合规的,将要被规范。

 

以上海为例,上海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1396元,下限4279元,小明工资10000,那下限4279元<10000元<上限21396元,所以合规交的话就是按10000计算。

 

(注:个税按新个税算法计算)

 

 

降低社保费率正式提上日程!

 

必须足额缴纳社保的消息令有些人感到不安,但是在9月份国务院又发布了一个消息,又让不少人的心定下来。

 

9月6日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发布了一个重磅消息:落实个税法配套措施,抓紧研究降低社保费率!

 

 

降低社保费率,直接给企业减负,这就直接降低社保改革后企业对个人施压的影响。

 

现在,个税的配套措施,也就是个税专项扣除项细则已经公布,下一步就是降低社保费率了!

 

此外,并不是每个人都要缴纳社保的,在以下这些情况可以不用交社保!

 

情况一: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情况二: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情况三: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       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情况四: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一般来说大学生实习并不足以形成劳动关系,实习是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情况五: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而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的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

 

以上5种情况都是可以不用为相关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聘用相关人员。

 

社保缴纳六个提醒,会计和法人必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6、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最后提醒各位,社保政策实施在即,希望法人必须清楚到位,给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足额缴纳社保,而会计人也要将相关政策学习到位,不能再工作上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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